关键词:代办清远社保,代办清远公积金,代办清远五险一金,人事外包,劳务派遣,全国各地社保公积金代办,咨询电话:13431007953(微信同号)欧女士
杨某2010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主管,入职期间,杨某自愿签订《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及《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表明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放弃社会保险,公司每月向他支付500元社保补贴。公司同意了杨某的做法,在其入职后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2018年6月,杨某提出辞职,表示是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自己才提出辞职的。随后,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万元。
该公司觉得不合理,遂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曾强制要求杨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但因杨某提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公司不应为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交杨某所签《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中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辞职信显示杨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杨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其动机和行为是不正当的,属于不正当诉讼,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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