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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社保公积金代理,代缴三亚员工社保五险,海南劳务派遣外包

   日期:2023-10-10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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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资讯热点:录而不用,企业需承担赔尝责任

2018年7月甲公司决定录用劳动者陆某,并向陆某发出录用意向书,要求到岗时间为8月15日。随后陆某向原单位辞职并交接工作,准备赴甲公司上班。8月14日,陆某问甲公司“明天去哪里报到”时,甲公司却回复称计划有变,将对其不予录用。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尝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甲公司对陆某录而不用,应根据陆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尝。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对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入职前,该企业又反悔,是否该承担赔尝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尝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尝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尝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公司对陆某录而不用,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尝责任。

业务:社保五险交费、五险待遇报销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报销,劳动纠纷办理/转移,代签员工劳动合同,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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